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恢11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54170Q。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委托代理人:傅学容,系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乾修,系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沙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沙头万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6827U。
法定代表人:李挺忠。
被执行人:彭辉明,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沙头建筑工程公司、彭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文书,两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14171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彭辉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1930.28元。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佛南法执字第7386号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各被执行人上述款项,故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本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含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但各被执行人没有到庭申报财产或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辉明8212.4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8162.42元已退还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彭辉明名下有粤A×××××及粤A×××××车各一辆,对此,本院已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其中粤A×××××号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粤A×××××车已被查封,但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辉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古顶村1组号29栋1-2楼29号房屋,但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盖房屋,流转受限,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其暂不处理,故本案暂不处理。本院又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彭辉明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能据此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各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辉明8212.4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8162.42元。除此之外,各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宇鹏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徐 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