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8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银,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维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莹,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北京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多维公司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多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我方对于多维公司提交的2018版合同附的报价单真实性不认可,我方未在报价单上加盖骑缝章,报价单上的印章不是我方加盖。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工程量事实未查明,工程量认定错误。(一)我方与多维公司在签署的合同内部分争议金额为1488689.50元,具体争议如下:1、梁截断图内以名称JK开头的不规则板,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
50126.4元。鉴定机构按深化图纸内不规则板的图示尺寸计入,但不是按照不规则板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工程量,最终得出错误的工程量。多维公司计算的工程量为12746.8千克,经我方按照不规则板的图示尺寸计算,得出不规则板的工程量是8258.8千克,与多维公司计算的工程量相差4488千克。二审法院需要对不规则板的工程量重新进行核实确定,鉴定机构多计算的量应予以扣除。2、钢梁的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92832.65元。按照2018版合同及双方签署的2019版合同,均约定本合同结算原则以钢结构最终深化详图理论重量为准。但深化图纸中无这13根梁的位置,节点图与平面图标记不一致,并且也无法确定现场已实际完成这13根梁的施工。如多维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实际完成这13根梁的施工,双方应按照约定以钢结构最终深化详图理论重量为准计算工程量。深化详图中无这13根梁的位置,所以不应计入13根梁的工程量。多维公司计算13根梁的重量为21.79吨,应予以扣除。3、深化图内钢梁的理论重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23917.7元。合同中关于钢梁子目特征描述梁类型为焊接H型钢梁,钢梁实际施工也是焊接H型钢梁。虽然双方约定按照最终深化详图理论重量为准,但深化详图钢梁为HN型钢,并非焊接H型钢梁,应按照实际现场施工焊接H型钢梁计算工程量。鉴定机构按照深化图钢梁HN型钢进行的计算,此部分计算的工程量是错误的。4、地上钢柱处耳板的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69205.76元。耳板属于施工时的辅助材料,是周转材料,非工程实体项目,可以循环使用,施工完成后拆除。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单价已含人工、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与价格的风险等所有费用。并且双方未对耳板单独计价进行约定,耳板应包含在整体工程的价款中,不应再单独计算工程量。退一步,即使耳板需要单独计算工程量,也不应该按照钢柱的单价计算,应以原材料的价格为依据确定单价。5、地上钢柱其他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21332.06元。现场实际施工与深化图纸存在五项不符。具体为钢柱长度、柱顶封板和焊接衬板长度、焊接工艺板、焊接衬板找不到位置、牛腿不规则腹板等五项。应以现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准计算工程量。6、地下钢柱内隔板是否预留孔洞,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2666.6元。空腹钢柱在2019版的报价单中,综合单价为9096.55元,此报价是包含隔板预留孔洞的费用。另《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虽然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扣除孔眼的质量,孔眼的标准小于200mm不扣除,但超过200mm不属于孔眼的范围,应当予以扣除。7、桁架楼承板TDV型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19156.4元。在钢梁平面区域未铺设楼承板,根据钢结构公司提供图纸-楼承板布置图,工程编号02-GJGSYB中的说明第三条,底模钢板深入梁边不应小于30mm,这是一个范围,不是固定数值,即使按照深化图纸内平面图标记尺寸也无法计算。应按照现场施工量为准进行计算。8、防火涂料工程量及防火涂料厚度,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390973.07元。防火涂料面积钢柱应只计算表面积,地上钢梁上表面与楼承板接触,应扣除钢梁与楼承板连接面面积。鉴定机构陈述已扣除连接面的面积,但实际计算的工程量并未扣除。地下部分钢柱外表面浇150mm厚砼,无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厚度未按要求厚度施工。厚度不应按照深化图纸计算工程量,应以实际施工的厚度为准计量。9、隅撑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25377.11元。实际施工现场与深化图纸不符,施工现场人员统计数据比深化图纸少13根隅撑。应按照现场统计数据核算工程量。10、地脚锚栓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35952.00元。深化图纸内未标注地脚锚栓。合同约定,深化图纸是双方结算的依据,深化图纸中未深化,不应计入量。另地脚锚栓属于附属构件,不应单独计量,应包含在钢柱综合单价内。11、钢梯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245778.00元。钢梯梯梁长度、钢梯踏步板长度、钢梯长度、钢梯跑数四项与现场施工情况不符,不应以深化图纸结算,应以现场实际施工进行结算。(二)多维公司提交的关于签证变更部分争议项的证据材料未经过质证,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根据出具鉴定报告,程序违法。1、多维公司关于签证变更部分涉及地下钢柱增加打孔的费用提交《工作联系单》;涉及现场使用汽车吊费用提交的《工作联系单》;涉及钢梁位置调整增加连接板费用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电梯局部调整增加连接板费用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楼梯休息平台变更为桁架板费用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多维公司提交的证据未经过质证即作为鉴定的根据程序违法。2、鉴定报告中未对各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数据进行说明,在我方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数据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三、我方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双方约定钢结构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到结算价的95%。钢结构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20年1月6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双方办理结算,但因双方无法对量达成一致,于是双方未完成结算,无法确定工程结算总价,所以无法得出支付结算价95%的具体金额。双方无法达成量的一致,并非是我方原因造成。因多维公司在申请进度款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月25日上报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导致最终无法对量达成一致。所以我方支付结算价95%的具体金额无法计算,支付到结算价款95%的条件不具备。双方未能正常办理结算,是因多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上报当月所完成的工作量导致,所以我方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不应该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四、本案鉴定费用27万元全部由我方承担不合理,绝大部分的鉴定费应由多维公司自行承担。按照一审法院最终确认我方应向多维公司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数额为2026527.27元,一审确定的整个工程造价为23029927.27元。我方在本案诉讼前已实际向多维公司支付2100万元,双方争议的工程款金额仅200万元左右,但多维公司不是只针对有争议的部分申请造价鉴定,而是申请对整个工程申请造价鉴定,致使需要支付高达27万元的鉴定费用。我方认为,在已支付的21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需要支付的鉴定费不应由我方承担,因多维公司对整个工程申请鉴定致使发生的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多维公司辩称,不同意城建八公司全部上诉主张。一、一审法院按照2018版、2019版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来计算结算金额,于法有据。二、造价鉴定机构的工程量计量方式是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现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共同认定的,城建八公司提出的异议既没有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三、城建八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是由于城建八公司的恶意违约行为造成的,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也应自行承担鉴定费。
多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城建八公司向多维公司支付工程款218157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3854.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1815.7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城建八公司承担。在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多维公司提交代理词对诉讼请求予以减少,具体为:城建八公司应向多维公司支付工程款204612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中的170043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中230461.3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多维公司调整诉讼请求的理由为: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23181577.98元,这是整体按照税率10%计算得出的金额。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国家对税率进行了调整(一般纳税人在建筑行业应征收的税率由10%调整为9%),且多维公司已向城建八公司开具了2100万元的发票,其中6500000元税率为10%,1450万元税率为9%,剩余未开具发票的税率为9%。故多维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税率并结合本案事实相应调整结算金额,即结算金额中6500000元按照10%记取税率,剩余按照9%记取税率,根据鉴定结论推导出最终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为:(23197928.73-
6500000)÷(1+10%)×(1+9%)+6500000=23046129.38元。故,本案在税率调整后,最终结算金额应为23046129.38元,其中6500000元的税率为10%,剩余金额的税率为9%,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应按照该结算金额确定城建八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本金与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8日,多维公司(分包人)与城建八公司(承包人)签订2018版合同,约定如下:鉴于开发区基建办与承包人已经签订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1#高中楼、地下室1-35/A-D)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名称: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区域内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价款:24117300.8元(含增值税税额),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其中除税金额为21924818.9元,增值税2192481.9元,税率为10%。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9年1月10日开工,本分包工程定于2019年12月1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35天。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7、项目经理:张某,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8、分包项目经理:姚某,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8.6承包人提交给分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分包人。分包人代表所做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分包人所做出。9.3承包人授权王某为施工现场事实及零工派工签认人,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无权签证。事实签认及零工派工签认单须在事实发生日48小时内签认并同时递交承包人主管部门(经营或商务部门)存档,否则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15.3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分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1)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分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分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5.7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分包人按合同额的0.3%/天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9.1合同价款:除税合同价款21924818.9元,增值税2192481.9元,增值税率10%,含税合同价款24117300.8元。19.2本合同价款采用(2)种方式确定。(2)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合同单价已含人工、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与价格的风险,以2018年12月7日兰格网北京地区敬业中厚板14~25㎜厚Q345材质的价格为基准价格,预付款到账之日及提货款到位时间计算;如遇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按照原材料的涨跌进行调价,需以书面形式经双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章生效。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1.如果合同变更,变更部分工程量根据进度支付;2.工程款现金电汇)。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20.2(6)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0.4通用条款20.2条修改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师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钢结构合同额按照施工部分和钢结构部分比值为1:9比例计算,1月25日前按照钢结构合同金额30%预付款。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钢结构按照现场进度分批次发货,每批次发货前付清该批次钢结构全部货款(预付款同比例抵扣);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上报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量经项目部审批后,按照月进度的85%支付,钢结构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到结算价95%,留5%的质保金,自结算日起2年,质保期结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本合同工程量为暂估量,钢结构最终量深化详图理论重量结算为准,楼承板按照CB50500-2013工程计价标准。21.4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授权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24.2通用条款24.2修改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承包人有权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分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38.11.6本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该2018版合同后附有报价单,报价单上列明了工程名称、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等内容,其中地上部分包括“1、子目名称:空腹钢柱,子目特征描述:1.柱类型:焊接箱型柱;2.钢材品种、规格:箱600*600*25*25,Q345;3.防腐要求:环氧富锌底漆80um,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不含面漆;计量单位:t,工程量:802,综合单价:9180元,合价:7362360元;2、子目名称:钢梁,子目特征描述:1.梁类型:焊接H型钢梁;2.防腐要求:环氧富锌底漆80um,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不含面漆;计量单位:t,工程量:1037,综合单价:8850元,合价:9177450元;3、子目名称:钢梯,子目特征描述:1.钢梯形式:踏步式;2.防腐要求:环氧富锌底漆80um,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不含面漆;计量单位:t,工程量:12,综合单价:9750元,合价:117000元;4、子目名称:隅撑,子目特征描述:1.L75*5,Q235B;2.防腐要求:环氧富锌底漆80um,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不含面漆;计量单位:t,工程量:6.2,综合单价:9710元,合价:60202元;5、子目名称:地脚锚栓,子目特征描述:M30*1220,材质为Q235B,计量单位:套,工程量:336,综合单价:107元,合价35952元;6、子目名称:防火涂料3h,子目特征描述:1.防火要求:防火涂料耐火时限为3h;2.满足该耐火时限的构件:空腹钢柱、隅撑;计量单位:㎡,工程量:6660,综合单价:69元,合价459540元;7、子目名称:防火涂料2.0h,子目特征描述:1.防火要求:防火涂料耐火时限为2.0h;2.满足该耐火时限的构件:焊接H型钢梁、钢梯;计量单位:㎡,工程量:
16625,综合单价:48元,合价798000元;8、子目名称:防火涂料1.5h,子目特征描述:1.防火要求:防火涂料耐火时限为1.5h;2.满足该耐火时限的构件:焊接H型钢梁、钢梯;计量单位:㎡,工程量:2400,综合单价:34元,合价81600元”;地下部分包括“子目名称:空腹钢柱,子目特征描述:1.柱类型:焊接箱型柱;2.钢材品种、规格:箱600*600*25*25,Q345;3.栓钉安装;计量单位:t,工程量:419,综合单价:9300元,合价:3896700元”;楼承板部分包括“子目名称:桁架楼承板TDV型,子目特征描述:1.桁架楼承板材料及安装;2.边模板、栓钉、角钢材及安装;计量单位:㎡,工程量:12900,综合单价:165元,合价:2128500元”。以上合计24117304元。此外报价单上还备注有“1、合同单价已含人工、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与价格的风险等所有费用……5、本报价工程量为暂估量,按双方实际签认量进行结算;6、本报价不含未列项(如总包管理费等),且因材料波动较大,最终价格按照预付款到位时的市场价格为准;7、报价时间:2018/12/7”。
城建八公司对2018版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后附的报价单不予认可,并称其所持有的合同文本中没有此报价单,不能证明双方对合同价格达成一致,且报价单中也写了价格有波动,以及预付款到位时考虑,报价单上的单价没有明细,前后存在不一致情况;后续在2019年9月10日城建八亦庄分公司与多维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其中的报价单金额与该份报价单金额不一致,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调整。经法院当庭核对多维公司提交的2018版合同,确认该合同后附有报价单,且合同及报价单上均盖有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的骑缝章。
多维公司提交了会议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的《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第二十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欲证明在2019年3月14日案涉工程仍未开工,尚处于钢结构深化图确认阶段,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该会议纪要显示城建八公司的张某参加了会议,四标段施工情况处记载有“钢结构地下部分深化图纸设计院已经确认”。城建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深化图纸的义务在于多维公司,图纸出具时间相对延迟不能说明工期相应顺延,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关于开工时间是否为多维公司所述的2019年3月19日以及是否有书面的进场手续,城建八公司核实后称知情人员不在,该问题现无法核实。
2019年9月10日,多维公司(分包人)与城建八亦庄分公司(承包人)签订2019版合同,约定如下:分包合同价款:11016233元(含增值税税额),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其中除税金额为10106635.78元,增值税909597.22元,税率为9%。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9年9月10日开工,本分包工程定于2019年12月1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9.3承包人授权屈某为施工现场事实及零工派工签认人,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无权签证。事实签认及零工派工签认单须在事实发生日48小时内签认并同时递交承包人主管部门(经营或商务部门)存档,否则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19.1合同价款:除税合同价款10106635.78元,增值税909597.22元,增值税率9%,含税合同价款11016233元。19.2本合同价款采用(3)种方式确定。(3)采用其他价格合同的约定为:合同单价已含人工、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与价格的风险,以2018年12月7日兰格网北京地区敬业中厚板14~25㎜厚Q345材质的价格为基准价格,预付款到账之日及提货款到位时间计算;如遇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按照原材料的涨跌进行调价,需以书面形式经双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章生效。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1.如果合同变更,变更部分工程量根据进度支付;2.工程款现金电汇)。21.2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钢结构按照现场进度分批次发货,每批次发货前付清该批次钢结构全部货款(预付款同比例抵扣),钢结构合同额按照施工部分和钢结构部分比值为1:9比例计算;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上报当月所完成工程量,上报工程量经项目部审批后,按照月进度的85%支付,钢结构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到结算价95%,留5%的质保金,自结算日起2年,质保期结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本合同工程量为暂估量,钢结构最终量深化详图理论重量结算为准,楼承板按照GB50500-2013工程计价标准。39.补充条款:1.城建八公司与多维公司在2019年1月8日签订的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1#高中楼、地下室1-35/A-D轴)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0082-ZYYS-su10-2018-01,合同金额为24117300.8元(以下简称原合同)。至2019年9月1日乙方已履行了原合同中13000000元的合同义务,现城建八公司将原合同未履行完的权利义务交由甲方城建八亦庄分公司继续履行,故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2.另原合同中预付款开具的6500000元发票,税率为10%,在进行最终结算时需要按照10%的税率给与结算。3、本合同计算原则:本合同依照原合同的计算方式。4.本合同结算原则: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工程所有钢结构工程,以钢结构最终深化详图理论重量为准,从工程量零开始计算。本合同结算协议书金额为: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工程所有钢结构工程结算总价扣除13000000元。5.合同项下所有罚款、违约金、经济赔偿之和不超过合同额的1%。该2019版合同的其他约定与2018版合同的约定一致。
该2019版合同后也附有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列明了工程名称、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等内容,其中地上部分包括“1、子目名称:空腹钢柱,子目特征描述:1.柱类型:焊接箱型柱;2.钢材品种、规格:箱600*600*25*25,Q345;3.防腐要求:环氧富锌底漆80um,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不含面漆;计量单位:t,工程量:236.55,综合单价:9096.55元,合价:2151789元;2、子目名称:钢梁,子目特征描述:1.梁类型:焊接H型钢梁;2.防腐要求:环氧富锌底漆80um,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不含面漆;计量单位:t,工程量:690.006,综合单价:8769.55元,合价:6051042元;3、子目名称:钢梯,子目特征描述:1.钢梯形式:踏步式;2.防腐要求:环氧富锌底漆80um,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不含面漆;计量单位:t,工程量:12,综合单价:9661.364元,合价:115936元;4、子目名称:隅撑,子目特征描述:1.L75*5,Q235B;2.防腐要求:环氧富锌底漆80um,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不含面漆;计量单位:t,工程量:6.2,综合单价:9621.73元,合价:59655元;5、子目名称:地脚锚栓,子目特征描述:M30*1220,材质为Q235B,计量单位:套,工程量:336,综合单价:106.03元,合价35626元;6、子目名称:防火涂料3h,子目特征描述:1.防火要求:防火涂料耐火时限为3h;2.满足该耐火时限的构件:空腹钢柱、隅撑;计量单位:㎡,工程量:6660,综合单价:68.37元,合价455344元;7、子目名称:防火涂料2.0h,子目特征描述:1.防火要求:防火涂料耐火时限为2.0h;2.满足该耐火时限的构件:焊接H型钢梁、钢梯;计量单位:㎡,工程量:16625,综合单价:47.56元,合价
790685元;8、子目名称:防火涂料1.5h,子目特征描述:1.防火要求:防火涂料耐火时限为1.5h;2.满足该耐火时限的构件:焊接H型钢梁、钢梯;计量单位:㎡,工程量:2400,综合单价:33.69元,合价80856元”;第二项包括“子目名称:钢筋桁架楼承板,计量单位:㎡,工程量:7800,综合单价:163.5元,合价:1275300元”。以上合计11016233元。此外报价单上还备注有“1、合同单价已含人工、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与价格的风险等所有费用……5、本报价工程量为暂估量,按双方实际签认量进行结算;6、本报价不含未列项(如总包管理费等),且因材料波动较大,最终价格按照预付款到位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多维公司对2019版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多维公司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调价需要以书面形式经过双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章才能生效,双方没有对调价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单价应以合同签订时确定的价格为准,2018版合同与2019版合同的报价单单价之所以不一致,是因为对税率进行了调整,2018版合同的税率为10%,2019版合同的税率为9%,单价不同体现在税率差别,其他没有变化。根据该2019版合同的约定,所有钢结构最终量都是以钢结构最终深化详图理论重量为准。
多维公司提交了合同支付申请单2张及《协议》,欲证明城建八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也未在其承诺的宽限期内付款,城建八公司是在2019年7月8日才开始逐步支付进度款,延迟付款长达4个月,后期的每笔付款也都与合同约定不符;同时城建八公司承诺在其资金不到位时,多维公司有权停止发货,为此导致工期延误的自行负责。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的合同支付申请单显示申请单位为多维公司,合同金额为24117304元,合同额按照施工部分和材料部分比值为1:9比例计算,即:施工2411730.4元,材料21705573.6元,付款性质为材料进度款,已付金额6500000元,合同执行情况栏载明:“本批进场材料如下(地下部分和地上一层柱两层梁):1、地脚锚栓:340套*107元/套=36380元;2、地下部分空腹钢柱:214.96647吨*9300元/套=1999188.171元。合计:2035568.171元*90%(材料部分比值)*70%(预付款同比例抵扣30%)=1282407.95元。”本次申请款为1282407.95元。该合同支付申请单签字栏有相应人员签字。日期为2019年5月11日的合同支付申请单中合同执行情况栏载明:“本批进场材料如下(地下一层柱两层梁):1、地上部分空腹钢柱:352.74吨*9180元/套=3238153.2元;2、地上部分钢梁:363.4吨*8850元/吨=3216090元;3、地上部分钢梯:46.01吨*9750元/吨=448597.5元;4、地上部分隅撑:2.81吨*9710元/吨=27285.1元。合计:6930125.8元*0.9(材料部分比值)*70%(预付款同比例抵扣30%)=4365979.25元。”本次申请款为4365979.25元。该合同支付申请单签字栏有相应人员签字。《协议》显示承包人(甲方)为城建八公司,分包人(乙方)为多维公司,内容为:“针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内钢结构工程项目(1#高中楼、地下室1-35/A-D轴),甲方资金面临暂时的困难,按合同约定每批货物出厂前付清该批次货款,自本项目货物开始发运至今已有两个月的时间,但货款至今贵司未予支付,为了项目的大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双方遵照执行。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开始发货,并确保在6月15日前现场钢结构正常施工安装。2、甲方保证在6月15日前支付乙方350万元工程进度款;在6月30日前甲方再支付乙方315万工程进度款;剩余款项按原合同约定执行。3、若甲方资金不能及时支付到位,则乙方将停止发货。同时甲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将影响到后续构件的材料采购、加工制造及现场的施工组织安排。”该《协议》甲方签字处有汤坤的签字,乙方处没有盖章和签字。城建八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称其不存在延迟付款情况;在《协议》上签字的人并非城建八公司授权人员,其无权代表城建八公司签署合同、变更支付方式,且多维公司未盖章,该《协议》并未生效;实际上多维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至29日停工并无合同依据,构成违约。
关于工程款支付情况,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确认:城建八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多维公司支付了3500000元;城建八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多维公司支付3000000元;城建八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多维公司支付3500000元;城建八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多维公司支付1000000元;城建八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多维公司支付1000000元;城建八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多维公司支付1000000元;城建八亦庄分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多维公司支付2000000元;城建八亦庄分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多维公司支付5000000元;城建八亦庄分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多维公司支付
1000000元。以上合计支付工程款21000000元。对于上述已付款,多维公司均已向城建八公司或城建八亦庄分公司开具了工程款发票,其中对上述前两笔支付的预付款6500000元多维公司是按照10%的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支付的款项多维公司都是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
2019年12月25日,多维公司向城建八公司发送名称为《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1#高中楼、地下室1-35/A-D轴)(工程资料移交)》文件,内容为:“关于我(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多维公司(新建学校项目部),于2019年12月5日已完成分包合同施工全部内容,现于2019年12月25日特向贵公司(新建学校项目部)移交施工全过程资料和施工图纸,移交具体内容如下:①:施工深化详图共计四套(主体结构全部及变更内容图纸);②:验收资料四份(包括检验批、分项;原件两份,复印件两份);③:施工材料进场报验资料四份(原件两份,复印件两份);④:实验报告四份(原材复试66组、高强螺栓13组、抗滑移4组、钢筋原材3组、防火涂料1组、加工厂探伤、施工现场探伤,原件两份,复印件两份);⑤:施工过程资料一份(包括吊装记录、施工过程记录、油漆检测记录、检验批原始记录、焊接工艺评定报告);⑥: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制作加工、吊装、柱梁安装、季节性施工、测量、焊接、高强螺栓、行架楼承板安装)。上述移交资料内容,我(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多维公司(新建学校项目部)保证资料真实有效,否则一切责任由我分包单位承担。”移交单位处盖有多维公司印章,项目负责人处有姚某的签名,资料移交人处有孙某的签名。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处、资料负责人处有相应人员签字,下方还备注有“资料内容齐全,未组卷,竣工图未组卷,组卷归档工作由多维负责”字样。城建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由此不能证明多维公司在2019年12月5日完成了施工,完工时间应为2020年1月6日。
2020年1月6日,施工单位城建八公司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订《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子分部工程名称中包括钢结构工程,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均为合格,综合验收结论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同意验收”。
多维公司提交了多份《工作联系单》,欲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产生签证与现场变更费用160211.85元。这些联系单产生于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联系单上均有相关负责人签字,联系单事由包括“地下钢柱与混凝土梁连接报价事宜”、“关于本项目吊装钢柱使用吊车事宜”、“关于本工程门厅处二层顶板高支模事宜”、“关于设计院对本项目电梯井梁位置调整相关事宜”、“关于设计院对本项目楼梯间休息平台及屋面(外立面)调整相关事宜”、“关于三层屋面梁及楼承板变更增加相关事宜”、“关于本工程女儿墙钢结构施工及价格认定相关事宜”。城建八公司对事由为“地下钢柱与混凝土梁连接报价事宜”、“关于本项目吊装钢柱使用吊车事宜”、“关于本工程门厅处二层顶板高支模事宜”、“关于设计院对本项目楼梯间休息平台及屋面(外立面)调整相关事宜”、“关于三层屋面梁及楼承板变更增加相关事宜”、“关于本工程女儿墙钢结构施工及价格认定相关事宜”《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认可,但称根据合同约定,对于产生经济费用的签证必须有约定的人员签字,主要是打孔和吊车的费用,多维公司对单价组成不明确,事实上不包含面漆,城建八公司认为打孔和吊车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费用中。
城建八公司提交了处罚通知单、奖(惩)通知书、工作联系单、罚款单、一#楼四标段等证据,欲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多维公司存在不当行为,产生罚款38800元,应予以扣减;施工期间,因多维公司钢结构停止安装(2019年6月6日-6月26日)、工期滞后等情况,导致工期延误(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6日)造成损失,如钢结构租赁损失,应扣减金额170128.49元。为证明因工期延误给其造成的损失,城建八公司还提交了钢结构逾期完工损失计算表、工作联系单、施工日志、租赁合同、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及案外人开具的发票等证据。
多维公司对处罚通知单、奖(惩)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称城建八公司一直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如因此导致工程延期,责任由城建八公司自行承担。多维公司对工作联系单(日期为2019年10月7日,罚款5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罚款5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罚款2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罚款1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罚款10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罚款100元)的真实性认可,称其的签字大多是城建八公司当时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万某,多维公司提交的证据中部分签证也是万某签字,证明万某可以代表城建八公司进行签证、处罚。多维公司对一#楼四标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没有其公司人员签字,不认可罚款事项,正常的工作顺序是钢结构做完后二次结构才能施工,但城建八公司为了赶工期将钢结构和防火涂料一起施工,导致多维公司无法开展工作。多维公司对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罚款1000元,被罚人处有孙某的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孙某的签字,多维公司称罚款单上是拒签然后孙某签字,说明孙某拒绝认可。多维公司对城建八公司提交的证明多维公司逾期给城建八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证据均不予认可,其称没有多维公司人员的签字,其不存在工程逾期情况,多维公司提交的工程资料中明确写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5日完工,且开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后由于城建八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同时城建八公司也承诺,如果因为其逾期付款造成停止供货,工程逾期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故多维公司认为即使城建八公司有损失也应由其承担,与多维公司无关。
多维公司提交了签字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结算单》,欲证明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在2019年1月4日对除现场变更与签证外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结算单》显示工程名称为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1#地上-金属结构工程,共包括十项子目,子目名称分别为地上空腹钢柱、钢梁、钢梯、隅撑、地下空腹钢柱、地脚锚栓、防火涂料3h、防火涂料2.0h、防火涂料1.5h、桁架楼承板TDV型,除此之外还列明了子目特征描述、报审工程量、审定工程量、审减量、备注等内容,下方备注有“此部分不含现场变更、签证及现场吊车使用费用,需和总包另行核对确认”。该《结算单》上手写有“经核对,以上工程量除争议外,双方无异议”字样,谢某和多维公司的魏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多维公司对《结算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称谢某不是城建八公司授权结算的人员,只是现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财务相关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此文件不能代表双方对量达成了一致。在此之后,多维公司的孙某于2020年1月11日向城建八公司提交了确认量的文件,所有量都是变化的,说明双方对量没有达成一致。
城建八公司提交了多维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其发送的关于办理“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钢结构工程项目”结算书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已收悉由贵司针对我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给予回复的函件,我司对此事高度重视,积极对贵司提出的四项问题展开调查,现回复如下:一、贵司主张:由于我司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故尚不满足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无法办理结算。回复:我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向贵司提交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且钢结构工程也已通过验收,请贵司核实……三、贵司对我司已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提出以下3点瑕疵,具体回复如下:(1)第88页项目经理张某的签字,贵司认为是伪造的,但该签字是否为张某本人亲笔签字我司无从知晓,因为《设计变更通知单C2-3》是贵司制作并签字后交给我司的,且设计变更的内容也是真实存在的,故请贵司严肃核查此事,并在核查清楚后给我司一个交代。(2)第111页,贵司认为谢某并非其公司授权人员,对工程量结算单的内容不予认可,但谢某确实是贵司派来与我司核对工程量的人员,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且在其签字落款处也表明是代表贵司,故,请贵司核实。(3)第112页,贵司认为我司已擅自处理钢柱连接耳板,但经我司调查后,并不存在有人代表我司擅自将钢柱连接耳板拉走的情况,钢柱连接耳板一直在项目现场存放,至于贵司是否处理我司并不清楚,故,请贵司核查……”多维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多维公司认为该证据可以说明其多次努力与城建八公司办理结算。
2020年9月3日,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签订《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四标段(1#高中楼、地下室1-35/A-D轴)项目图纸交接单》,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图纸进行交接,交接单上列明了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页数等内容。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均在该图纸交接单上盖章并签字。
庭审中,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均称就案涉工程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因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和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多维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太公司)对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E13地块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新建工程4标段(1#高中楼、地下室1-35/A-D轴)钢结构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2021年12月13日,东方华太公司作出最终的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资料,本次鉴定总费用为23181577.98元。存在争议金额,争议金额为1585433.32元。在该司法鉴定报告书中,第八项分析说明(特别事项说明)为:1.争议金额事项说明:争议总金额为1585433.32元,其中,合同内部分争议金额为1488689.5元,签证变更部分争议金额为96743.82元。1.1合同内部分争议项明细如下:(1)梁截断图内以名称JK开头的不规则板,是否按深化图纸内图示尺寸计入,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工程量已按深化图纸内不规则板的图示尺寸计入。多维公司认为:工程量已按深化图纸内图示尺寸计入,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内未按不规则板图示尺寸计入,需调整。此部分设计鉴定金额为50126.4元。(2)钢梁CL95~98和GKL293~301共13根的工程量是否计入本次鉴定内,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深化图纸的平面图中无这13根梁的位置,节点深化图内有这13根梁的节点图,但平面图内的钢梁CL1、CL9、CL12、CKL244、CKL69、CKL90、CKL92、CKL98、CKL106、CKL108、CKL94、CKL111标记根数均高于节点图内标记根数,且差异根数与钢梁CL95~98、GKL293~301节点图内标记根数一致,且做法一致,鉴定工程量需计入此部分工程量。多维公司认为:需计入此部分工程量,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不应计入此部分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92832.65元。(3)深化图内钢梁的理论重量,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合同约定按深化图纸结算,按深化图纸内标注钢梁的规格的理论计入。多维公司认为:深化图是经过设计院签字确认的,且合同也约定结算以深化图计算的理论重量为准,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钢梁的理论重量有误。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23917.7元。(4)地上钢柱处耳板的工程量,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经双方认可的深化图纸中有耳板,经与双方沟通及现场勘察,耳板属于施工时的辅助材料,施工完成后已拆除,合同约定,按深化图纸结算,计入此部分工程量。多维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结算以深化图纸计算的理论重量为准,深化图包括耳板部分的工程量,就应当计算在内。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钢柱耳板属于周转材料,已经包含在报价中,且现场完工后多维公司已经将耳板取回,现场完工后无耳板,不应计算。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69205.76元。(5)地上钢柱其他工程量,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经核实,该部分争议项的位置现场已无法看到,按深化图纸计入。多维公司认为:按深化图纸计入。城建八公司认为:钢柱长度、柱顶封板和焊接衬板长度、焊接工艺板、焊接衬板找不到位置、牛腿不规则腹板等五项,现场与深化图纸不符。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21332.06元。(6)地下钢柱内隔板是否预留孔洞,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依据《GB50500-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不扣除孔眼的质量,应计算孔眼处质量。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多维公司认为:应计入此部分工程量,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应预留孔洞,且现场也已预留,否则混凝土无法浇筑到钢柱内,地下钢柱内隔板工程量内应扣除预留孔洞工程量。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2666.6元。(7)桁架楼承板TDV型工程量,双方争议:鉴定机构:合同约定结算按深化图纸计算,应按深化图纸内平面图标计尺寸计入。多维公司认为:应按深化图纸内平面图标记尺寸计入,现场按照深化图纸标注施工,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在钢梁平面区域未铺设楼承板,根据钢结构公司提供图纸-楼承板布置图,工程编号02-GJGSYB中的说明第三条,底模钢板深入梁边不应小于30㎜,现场施工与图纸标记不符。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19156.4元。(8)防火涂料工程量及防火涂料厚度,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深化图纸内未标明防火涂料的具体做法,但现场已施工,按总包施工图纸内标记的防火涂料做法计入。钢柱、钢梁按图纸内所示构件表面积计算,梁扣除与楼承板连接面面积,钢梯按图纸内所示构件表面积计算。防火涂料厚度按总包施工图纸标记的防火涂料厚度计入。多维公司:钢柱、钢梁按图纸内所示构件表面积计算,梁扣除与楼承板连接面面积,钢梯按图纸内所示构件表面积计算。防火涂料厚度经第三方检测中心检验合格,满足图纸设计要求。认可鉴定机构核算防火涂料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防火涂料面积钢柱应只计算表面积,钢梁扣除与楼承板连接面面积。防火涂料施工喷涂厚度不均匀,局部施工部位未按要求厚度施工,喷涂施工时对施工现场污染严重,应扣减相应量,同时,由于未按要求厚度施工,防火涂料价格应予以调整。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390973.07元,其中涉及防火涂料厚度争议金额占主要部分。(9)隅撑工程量,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合同约定结算按深化图纸计算,应按深化图纸平面图标记尺寸计入。多维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结算以深化图为准,且多维公司也是严格按照深化图纸施工的,应按深化图纸计入,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应按现场计入,现场与图纸不符,部分图纸标记未施工,此部分不应计入。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
25377.11元。(10)地脚锚栓工程量,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深化图纸内未标注地脚锚栓,但地脚锚栓现场已施工。工程量按总包施工图纸内标记个数计入此部分工程量,价格应单独计算,不包含在钢柱综合单价内。多维公司认为:应单独计算,钢柱综合单价内不含地脚锚栓价格,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应包含在钢柱综合单价内。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35952元。(11)钢梯工程量,双方存在争议。鉴定机构:合同约定按深化图纸结算,工程量按深化图纸核算。其中:钢梯跑数按深化图纸计入,如少跑数,则无法上楼;不规则板已按图示尺寸计入。多维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结算以深化图纸为准,且多维公司也是严格按照深化图纸施工的,应按深化图纸计入,认可鉴定机构核算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钢梯梯梁长度、钢梯踏步板长度、钢梯长度、钢梯跑数现场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245778元。1.2签证变更部分争议项明细如下:(1)地下钢柱增加打孔的费用,双方存在争议:多维公司认为:根据证据P53《工作联系单》计入。城建八公司认为:需质证。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30000元。(2)现场使用汽车吊费用,双方存在争议:多维公司认为:根据证据P55-66《工作联系单》计入。城建八公司认为:需质证。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19200元。(3)9-10&C-D、14-15&C-D、15-16&C-D钢梁位置调整增加连接板费用,双方争议:多维公司认为:根据证据P68《设计变更通知单》计入。城建八公司认为:需质证。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706.89元。(4)9&C-D电梯局部调整增加连接板费用,双方存在争议:多维公司认为:根据证据P70《设计变更通知单》计入。城建八公司认为:需质证。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752.43元。(5)楼梯休息平台变更为桁架板费用,双方存在争议:多维公司认为:根据证据P72-81《设计变更通知单》计入。城建八公司认为:需质证。此部分涉及鉴定金额为46084.5元。2.提请使用人注意事项:(1)因经双方质证后的合同文件内无双方认可的单价组成明细,合同单价无调整依据,未调整,按合同价计入,税率按10%。(2)依据京建发[2019]141号文,现阶段税金税率为9%。本次未考虑税率由10%调整为9%的差额。此差额需考虑已付工程款税率是10%的部分。调整公式为最终金额=[预算金额(10%)-双方已确认付款税金为10%的金额]÷(1+10%)×(1+9%)+双方已确认付款税金为10%的金额。多维公司为本案鉴定支出鉴定费270000元。
本案一审庭审中,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报告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多维公司称通过鉴定得出钢结构工程的最终造价金额为23181577.98元,其中所列的争议项是鉴定机构根据法律对鉴定规则的要求,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项目需要明确列出,但不是应扣除的金额。城建八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是按照计算规则将争议项列出,是否该给这部分款项由法院裁决。针对双方在司法鉴定报告书的争议项,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均在庭审中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具体为:关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地上钢柱处耳板的工程量”。多维公司主张安装时必须要有耳板,耳板与钢结构是一起的,由多维公司提供,安装完成后才将耳板拆除,拆除后其将耳板放在现场,施工完后现场由城建八公司管理,多维公司没有取回。城建八公司称耳板是钢结构连接构件,深化图纸中有耳板,实际施工中耳板属于周转性材料,不是废品,可以拆卸并重新利用,合同中价格已经计算了耳板的费用;城建八公司还认为耳板是被多维公司拿走了,不应该由城建八公司支付耳板的费用,耳板的费用应扣减。关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地上钢柱其他工程量”。多维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多维公司的每个工序、施工节点都通过了城建八公司监理验收后才进行的,如城建八公司认为实际施工与图纸不符,应由其举证。城建八公司主张按照现场测量出来的高度据实结算。关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桁架楼承板TDV型工程量”,多维公司称所有与案涉工程相关的资料都已向城建八公司提交,多维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如城建八公司认为不相符应举证证明。城建八公司称在钢梁平面区域未铺设楼承板,根据钢结构公司提供图纸-楼承板布置图,工程编号02-GJGSYB中的说明第三条,底模钢板深入梁边不应小于30㎜,现场施工与图纸标记不符。关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防火涂料工程量及防火涂料厚度”,多维公司称其是按照表面面积计算的工程量,没有多计算,也没有重复计算。城建八公司主张梁和楼承板已经连接,不用再喷防火涂料;城建八公司认为存在防火涂料施工喷涂厚度不均匀,局部施工部位未按要求厚度施工等问题,这属于工艺没有达标,与验收没有关系,应扣减相应量;城建八公司还认为多维公司未按要求的厚度施工,防火涂料价格应予以调整。关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隅撑工程量”,多维公司称其已进行了施工,如城建八公司认为现场与图纸不符,应举证证明。城建八公司主张现场与图纸不符,应按照现场实际做的量据实结算。关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地脚锚栓工程量”,多维公司称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地脚锚栓的计算价格,没有地脚锚栓是不可能安装钢结构的,钢结构的数量与地脚锚栓的数量是配套的。城建八公司认为地脚锚栓属于钢柱的配件,不应单独计算。关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钢梯工程量”,城建八公司认为应按照钢梯梯梁长度、钢梯踏步板长度、钢梯长度、钢梯跑数实际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多维公司与城建八亦庄分公司分别签订的2018版合同、2019版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虽然两份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同,但根据合同内容可见,两份合同所涉的是同一个工程,只不过是在施工过程中2019版合同取代了2018版合同,但其实只是将承包人这一方的合同主体由城建八公司变更为城建八亦庄分公司,税率由10%调整为9%,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合同性质和施工内容。而城建八亦庄分公司系城建八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故,多维公司针对案涉工程向城建八公司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主体均适格。根据查明的事实,多维公司作为施工方,其已完成了施工,案涉工程亦已在2020年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城建八公司应当向多维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城建八公司已向多维公司支付了21000000元,多维公司亦已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其中对已付的预付款6500000元多维公司是按照10%的税率开具的发票,对其余的已付款项多维公司是按照9%的税率开具的发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是多少以及本案中城建八公司应当向多维公司支付多少工程款。针对多维公司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双方并未进行结算,且无法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多维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东方华太公司对此进行了造价鉴定。东方华太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资料,本次鉴定总费用为
23181577.98元。存在争议金额,争议金额为1585433.32元。对于该司法鉴定报告书,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均认可真实性,但双方对所依据的单价以及争议金额所对应的争议项目存在争议。故,法院将结合司法鉴定报告书、在案其他证据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分别予以分析认定:
一、关于单价。在2018版合同及2019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上均列明了材料单价,虽然城建八公司对2018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不予认可,但经法院当庭核对多维公司提交的2018版合同原件,能够确认该合同后附有报价单,且合同及报价单上均盖有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的骑缝章。而且,2018版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报价书是合同的组成文件之一。再者,通过比较2018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及2019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可见,综合单价不同的原因是由于税率进行了调整(由10%调整为9%),而并非施工材料本身的单价发生了变化,为了加以明确,对此法院以钢梁这种施工材料的单价进行举例说明:2018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上钢梁综合单价为8850元,这是包含10%的税的价格,即钢梁的价格+钢梁的价格×10%=8850元,如此能够计算出不含税钢梁的价格为8045.45元;2019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上钢梁的综合单价为8769.55元,这是包含9%的税的价格,即钢梁的价格+钢梁的价格×9%=8769.55元,如此能够计算出不含税钢梁的价格同样为8045.45元。由此可知,无论是2018版合同还是2019版合同,双方对单价均进行了约定,这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单价可以调整,但同时还约定了能够调整单价的前提条件,即如遇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按照原材料的涨跌进行调价,需以书面形式经双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章生效。本案中,城建八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具备了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且双方就调价书面达成了一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城建八公司承担。双方应按照报价单中的单价为依据进行结算,东方华太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以报价单上的单价计入,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对城建八公司提出的案涉合同为可调价合同,合同单价尚未确定等关于此的相应抗辩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二、关于争议金额。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列明了争议金额共计为1585433.32元,其中,合同内部分争议金额为1488689.5元,签证变更部分争议金额为96743.82元。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合同内部分争议金额1488689.5元,包括梁截断图内以名称JK开头的不规则板、钢梁CL95~98和GKL293~301共13根的工程量、深化图内钢梁的理论重量、地上钢柱处耳板的工程量、地上钢柱其他工程量、地下钢柱内隔板是否预留孔洞、桁架楼承板TDV型工程量、防火涂料工程量及防火涂料厚度、隅撑工程量、地脚锚栓工程量、钢梯工程量共计十一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钢结构最终量以深化详图理论重量结算为准,楼承板按照GB50500-2013工程计价标准。该约定明确具体,应遵照执行。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多维公司也已经向城建八公司交付了包括深化详图在内的施工资料和图纸等。因此,对于在深化详图中明确标记出来的工程量,在无特殊约定且无法证明多维公司未予施工的情况下,应当按深化图纸理论重量计入;如果深化详图中没有标注,但多维公司确已实际进行施工,则除非有特殊约定,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也应计入。具体为:1、梁截断图内以名称JK开头的不规则板。鉴定机构是按深化图纸内不规则板的图示尺寸计入该部分工程量,符合合同约定。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但却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2、钢梁CL95~98和GKL293~301共13根的工程量。鉴定机构结合相应图纸能够确认钢梁的根数,这说明多维公司已对此进行了施工,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却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3、深化图内钢梁的理论重量。鉴定机构按照深化图纸内标注钢梁的位置的规格的理论计入,符合合同约定。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但却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4、地上钢柱处耳板的工程量。双方均认可深化图纸中有耳板,耳板虽然属于施工时辅助材料,但却必不可少,也是钢结构工程必然会产生的工程量。既然双方约定按深化图纸结算,而深化图纸中有耳板,那么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此部分工程量计入。城建八公司虽然主张耳板已包含在报价中,完工后多维公司已将耳板取回,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此实难采信。5、地上钢柱其他工程量。鉴定机构经核实,该部分争议项的位置现场已无法看到,其按照深化图纸计入该部分工程量,符合合同约定。城建八公司虽主张现场与深化图纸不符,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现场与深化图纸不符的情况下,法院对城建八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6、地下钢柱内隔板是否预留孔洞。鉴定机构依据《GB50500-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认为应计算孔眼处质量,并无不妥。城建八公司虽然认为应扣除预留孔洞工程量,但却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7、桁架楼承板TDV型工程量。鉴定机构是按深化图纸内平面图标记尺寸计入该部分工程量,符合合同约定。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并称现场施工与图纸标记不符,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现场与深化图纸不符的情况下,法院对城建八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8、防火涂料工程量及防火涂料厚度。深化图纸中未标明防火涂料的具体做法,但现场已施工,鉴定机构按照总包施工图纸内标记的防火涂料做法及厚度计入。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并主张防火涂料施工喷涂厚度不均匀,局部施工部位未按要求厚度施工,喷涂施工时对施工现场污染严重,应扣减相应量,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向城建八公司交付,鉴定机构亦是按照总包施工图纸内标记的防火涂料做法及厚度计入,现城建八公司提出多维公司的施工质量有问题,工艺没有达标,无充分证据支撑,法院实难采信。9、隅撑工程量。鉴定机构是按深化图纸内平面图标记尺寸计入该部分工程量,符合合同约定。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并称应按现场计入,现场与图纸不符,部分图纸标记未施工,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现场与深化图纸不符的情况下,法院对城建八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10、地脚锚栓工程量。地脚锚栓是一种紧固件,其将钢柱与基础连接在一起,是钢结构工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虽然深化图纸内未标注地脚锚栓,但地脚锚栓现场已施工,鉴定机构亦是按总包施工图纸内标记个数计入此部分工程量,并认为应单独计算,不包含在钢柱综合单价内。法院认可鉴定机构的意见,既然报价单中已单独就地脚锚栓的价格进行约定,双方应遵照执行。城建八公司虽不予认可,称地脚锚栓应包含在钢柱综合单价内,但从报价单来看,钢柱与地脚锚栓分别进行计价,如确实像城建八公司所述,地脚锚栓应包含在钢柱综合单价内,那就没必要对地脚锚栓单独计价,故在城建八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11、钢梯工程量。鉴定机构是按深化图纸核算该部分工程量,符合合同约定。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并称钢梯梯梁长度、钢梯踏步板长度、钢梯长度、钢梯跑数现场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现场与深化图纸不符的情况下,法院对城建八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对于鉴定机构列为合同内部分争议金额1488689.5元,法院认定均应计入到总费用中,不予扣减。
第二,签证变更部分争议金额为96743.82元。包括地下钢柱增加打孔的费用、现场使用汽车吊费用、9-10﹠C-D、14-15﹠C-D、15-16﹠C-D钢梁位置调整增加连接板费用、9﹠C-D电梯局部调整增加连接板费用、楼梯休息平台变更为桁架板费用共计五项。这些均属于合同外签证变更项目,是否应计入工程量,应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认定。具体为:1、地下钢柱增加打孔的费用。多维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单》予以证明,该《工作联系单》明确了开孔单价、开孔数量以及结算方式,总包负责人处和分包负责人处均有相应人员签字,城建八公司对该《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法院予以确认。2、现场使用汽车吊费用。多维公司提交了多份《工作联系单》予以证明,这些《工作联系单》明确了所发生的吊车费用的具体金额,总包负责人处和分包负责人处均有相应人员签字,城建八公司对这些《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法院予以确认。3、9-10﹠C-D、14-15﹠C-D、15-16﹠C-D钢梁位置调整增加连接板费用。多维公司提交了《设计变更通知单》予以证明,该《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处有“张某”的签字,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并称“张某”非本人所签,系伪造的,但经法院释明后其并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按照法院的要求让张某到庭接受询问,不利后果应由城建八公司自行承担,法院对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9﹠C-D电梯局部调整增加连接板费用。多维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单》予以证明,该《工作联系单》明确事由为“关于设计院对本项目电梯井梁位置调整相关事宜”,现场负责人处和技术负责人处均有相应人员签字,城建八公司对该《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法院予以确认。5、楼梯休息平台变更为桁架板费用。多维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单》、图纸等证据予以证明,《工作联系单》上明确事由为“关于设计院对本项目楼梯间休息平台及屋面(外立面)调整相关事宜”,其上盖有城建八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并有相应人员在新建学校项目技术部负责人处签字,而相应图纸上亦有相应人员签字,并写有“同意”字样。城建八公司对该《工作联系单》及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法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述签证变更费用,城建八公司主张应包括在合同费用中,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对于鉴定机构列为签证变更部分争议金额96743.82元,法院认定均应计入到总费用中,不予扣减。
三、关于案涉工程的最终造价金额。东方华太公司作出的鉴定总费用,并未考虑税率由10%调整为9%的差额,而均是按10%的税率计算得出。但根据合同约定可见,2018版合同的税率是10%,而2019版合同的税率是9%。对于由此导致的差额,在确定最终造价金额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就已付工程款中税率是10%的部分,需要区分出来。经核算,东方华太公司在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列出的调整公式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适用,即:最终金额=[预算金额(10%)-双方已确认付款税金为10%的金额]÷(1+10%)×(1+9%)+双方已确认付款税金为10%的金额。结合上文中法院确认总费用为23181577.98元(按10%的税率计算),代入该公式,即:[23181577.98元-6500000元]÷(1+10%)×(1+9%)+6500000元,计算出案涉工程的最终造价金额为
23029927.27元,其中6500000元的税率为10%,剩余金额的税率为9%。关于案涉工程质保金的数额以及本案中是否具备了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约定钢结构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到结算价95%,留5%的质保金,自结算日起2年,质保期结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此处“结算价”95%应是指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最终造价金额,该金额中既应包括钢结构货款,也应包括施工费。那么同样5%的质保金也应是“结算价”的5%,而非仅是施工费的5%。如上所述,案涉工程的最终造价金额为23029927.27元,故5%质保金数额应为1151496.36元(23029927.27元×5%)。其次,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自结算日起2年,质保期结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又约定了“本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到底应从何时起算质保期,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2020年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多维公司也确实于2020年1月11日向城建八公司提交了结算材料,这可以表明多维公司积极的欲与城建八公司办理结算事宜。但城建八公司收到多维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后,并未积极推动后续结算事宜,城建八公司怠于结算的行为使得双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办理结算,责任在于城建八公司。故,法院认定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质保期已经届满,而多维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包括了质保金,对此城建八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支付质保金的情形,因此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院认为现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具备,应在本案中予以支持。
四、城建八公司主张的罚款以及工期延误损失是否应从工程款中扣减。首先,对于罚款。城建八公司提交了处罚通知单、奖(惩)通知书、工作联系单、罚款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多维公司认可真实性的工作联系单(日期为2019年10月7日,罚款5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罚款5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罚款2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罚款1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罚款1000元)、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罚款100元)所列明的罚款共计2400元,法院予以确认,并认为该2400元的罚款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对于罚款单(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罚款1000元,被罚人处有孙某的签字),多维公司虽不认可该罚款,但认可孙某签字的真实性,法院认为该罚款1000元也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对于其他罚款单,并无多维公司盖章或相应人员签字,城建八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已送达给多维公司并经过了多维公司确认,故对这些未经多维公司认可的罚款,法院不予确认,亦不予扣减。其次,对于工期延误损失。庭审中,多维公司主张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开工时间,法院认为,虽然多维公司提交了2019年3月14日的会议纪要,但由此不足以证明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开工时间的情形下,应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即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对于完工时间,城建八公司主张为2020年1月6日。但根据多维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城建八公司提交工程资料的文件,明确写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5日完工,城建八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在文件上签字。而且,按照建设工程行业惯例,只有在工程完工后施工方才有可能提交施工全过程资料和施工图纸等,如果像城建八公司所述,完工时间为2020年1月6日,那么在多维公司提交资料和图纸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作为以工程施工为常业的城建八公司在工程尚未完工时就签收多维公司提交的资料及图纸显然与常理不符,对此城建八公司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再者,2020年1月6日是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按照常理案涉分包工程完工应该在先,而验收在后。城建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在当天完工后即于当天就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在城建八公司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订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未载明具体的完工时间,且城建八公司又未提交相应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多维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陈述意见,确认案涉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从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来看,多维公司的施工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天数,不存在工期延误情形。退一步来说,即使存在城建八公司所述的工期延误情形,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多维公司。故,对城建八公司要求扣减逾期完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认定,法院最终确认在本案中城建八公司应向多维公司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数额为2026527.27元(23029927.27元-21000000元-罚款3400元)。多维公司超出该数额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多维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但需注意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消了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因此,该日期后,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依照处理。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钢结构按照现场进度分批次发货,每批次发货前付清该批次钢结构全部货款(预付款同比例抵扣)。钢结构合同额按照施工部分和钢结构部分比值为1:9比例计算。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上报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量经项目部审批后,按照月进度的85%支付,钢结构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到结算价95%。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后多维公司需上报工程量经项目部审批后,城建八公司才需按照月进度的85%付款。在上文中法院已认定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虽然多维公司提交了签字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结算单》,但该时间发生在完工之前,由此不足以证明多维公司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曾按照上述约定向城建八公司上报了工程量,此时多维公司要求城建八公司支付85%款项的条件尚未具备,多维公司以工程完工时间作为节点主张该部分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再来看城建八公司支付95%结算价的时间,双方约定的是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到结算价的95%。但如上所述,由于城建八公司结算不积极,使得双方未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责任在于城建八公司。故,对于多维公司主张的这一部分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具体起算时间和计算基数法院根据上述认定进行调整。具体为:以875030.91元(23029927.27元×95%-
21000000元-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多维公司超出该范围的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26527.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503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多维公司与城建八亦庄分公司分别签订的2018版合同、2019版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多维公司作为施工方,其已完成了施工,案涉工程亦已在2020年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城建八公司应当向多维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现多维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均认可城建八公司已向多维公司支付了21000000元,多维公司亦已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其中对已付的预付款6500000元多维公司是按照10%的税率开具的发票,对其余的已付款项多维公司是按照9%的税率开具的发票。
关于多维公司所提要求城建八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城建八公司上诉主张对于多维公司提交的2018版合同所附的报价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合同单价应该进行重新组价。经查,在案的2018版合同及2019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上均列明了材料单价,虽然城建八公司对2018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不予认可,但经一审法院当庭核对多维公司提交的2018版合同原件,能够确认该合同后附有报价单。此外,通过比较2018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及2019版合同后附的报价单可见,综合单价不同的原因是由于税率进行了调整(由10%调整为9%),而并非施工材料本身的单价发生了变化。因此无论是2018版合同还是2019版合同,双方对单价均进行了约定,这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单价可以调整,但同时还约定了能够调整单价的前提条件,即如遇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按照原材料的涨跌进行调价,需以书面形式经双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章生效。在诉讼过程中城建八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具备了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且双方就调价书面达成了一致,因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城建八公司承担。鉴于双方应按照报价单中的单价为依据进行结算,东方华太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以报价单上的单价计入,并无不当。综上城建八公司此节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城建八公司所提对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的合同内部分争议金额1488689.5元异议的上诉主张,关于合同内部分争议金额包括梁截断图内以名称JK开头的不规则板、钢梁CL95~98和GKL293~301共13根的工程量、深化图内钢梁的理论重量、地上钢柱处耳板的工程量、地上钢柱其他工程量、地下钢柱内隔板是否预留孔洞、桁架楼承板TDV型工程量、防火涂料工程量及防火涂料厚度、隅撑工程量、地脚锚栓工程量、钢梯工程量共计十一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钢结构最终量以深化详图理论重量结算为准,楼承板按照GB50500-2013工程计价标准。该约定明确具体,应遵照执行。一审法院考虑到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多维公司也已经向城建八公司交付了包括深化详图在内的施工资料和图纸等。因此,对于在深化详图中明确标记出来的工程量,在无特殊约定且无法证明多维公司未予施工的情况下,应当按深化图纸理论重量计入;如果深化详图中没有标注,但多维公司确已实际进行施工,则除非有特殊约定,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也应计入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以及鉴定报告,对于鉴定机构列为合同内部分争议金额1488689.5元认定均应计入到总费用中是正确的。现城建八公司所提理由与其在鉴定过程中以及一审审理过程中所持意见基本一致,在城建八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新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对于城建八公司此项上诉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城建八公司另提签证变更部分争议项的证据材料未经过质证,鉴定报告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主张,在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就签证变更部分涉及的多份《工作联系单》进行质证,城建八公司对于上述《工作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并未提出异议。《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过一审法院质证,城建八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并称“张某”非本人所签,系伪造的。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其并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按照法院的要求让张某到庭接受询问,不利后果应由城建八公司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对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妥。现城建八公司以上述《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未经质证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城建八公司应当向多维公司给付工程款数额正确。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钢结构按照现场进度分批次发货,每批次发货前付清该批次钢结构全部货款(预付款同比例抵扣)。钢结构合同额按照施工部分和钢结构部分比值为1:9比例计算。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上报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量经项目部审批后,按照月进度的85%支付,钢结构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到结算价95%。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到结算价的95%。2020年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多维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城建八公司提交了结算材料,这可以表明多维公司积极的欲与城建八公司办理结算事宜。但城建八公司收到多维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后,并未积极推动后续结算事宜,城建八公司怠于结算的行为使得双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办理结算,责任在于城建八公司。因此对于多维公司主张的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城建八公司所提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分担问题,鉴于本案是因城建八公司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结算,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城建八公司承担全部鉴定费理由正当。
综上所述,城建八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3元,由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 龙
审判员 李 淼
审判员 艾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