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1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总务副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八公司)、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以下简称延庆四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对***与城建八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延庆四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为一审法院人民陪审员,且在任期之内,一审法院在明确知晓的情况下依然允许**中作为延庆四小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瑕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