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544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30308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