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466号
原告:北京炬盈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经济技术产业区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炬盈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炬盈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北京炬盈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