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80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以下简称延庆四小)、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延庆四小将其“延庆区第四小学基础设施改善”项目承包给城建八公司,城建八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5月,***进场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2019年底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城建八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967010.22元尚未结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城建八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67010.22元及利息,延庆四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延庆四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院人民陪审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延庆四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校长**系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且原告***申请该院回避本案的审理。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的事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锐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