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9365号
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30308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