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5501号
原告: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7号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263299112M。
法定代表人:董玉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长林,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霞,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创新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9Y7340。
法定代表人:张卫烨。
原告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于2021年3月1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惠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韬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