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4501号
原告: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7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森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