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
|
|
签发:
| 审核: |
印发: 当事人 份 原 审 份 留 档 份 | 拟稿:
|
打字: | 第一次校对: |
第二次校对: |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108号
原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鸿雁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斯莱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百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3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上虞市百官街道中利村10-51号。
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斯莱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至2007年11月7日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267元,被告于当日支付了5000元,余款39426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4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虞斯莱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货款39426元,在2008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