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

郑州昊晟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河南聚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1871号
原告郑州昊晟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南聚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昊晟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河南聚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虽然被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但另一被告河南聚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培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