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华海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长沙市华海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湖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繁育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华海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第一幢11层1138房。
法定代表人:周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山,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雷锋大道七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佑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三,长沙市芙蓉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沙市华海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繁育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华海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华海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华海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22元,减半收取3061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华海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