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028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新达上午大厦五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雒乃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翔,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城文化路A栋9号。
法定代表人:衣振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6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77842.3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之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司法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车辆和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9辆车,分别为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为:琼DAXX,车辆类型:31;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K31,车牌号为琼DAXX;贵士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K31,车牌号为:琼DB8XXX;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辆,车辆类型为:K31,车牌号为:琼DB9XX、琼DD5XX;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K31,车牌号为:琼DC7XX;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辆,车辆类型:K31,车牌号为:琼DA0XX、琼DA6XX;德宝塞纳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K31,车牌号为:琼DD6XXX;上述车辆本院已2021年8月17前往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经车管所反馈,系首封。但由于不清楚该上述车辆的具体位置,本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另外,本院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和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指山市南圣镇毛运村南侧C幢1单元XX[产权证号:琼(2019)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XX号],本院已2021年6月1日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但经五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我院系轮候查封。
本院将以上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还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提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报告书,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前往陵水香水湾牛岭旅游度假区勘查现场,经本院查明,该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且本案的标的额不足以查封该项目工程,并且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次再次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另外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衣振轻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 国 良

审 判 员 程 国 干

审 判 员 黄 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翠 瑶

书 记 员 彭 昌 豪







附法律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