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056359),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新达商务大厦五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73056618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东侧B-2-8地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槟榔河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1097181K),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东侧B-2-8地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三亚槟榔河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163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2000元;二、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280,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至2023年3月3日止;以31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3月4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四、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4日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五、三亚槟榔河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保全申请费2470.15元(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三亚槟榔河旅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587.12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46587.12元中的45997.1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剩余59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