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河东路196-1号中亚国际大酒店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国贸路新达商务大厦五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康尔信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信公司”)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横店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设立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25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横店分公司是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能参与本案的诉讼。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威斯汀度假酒店柴油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及安装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如协商解决未成,依法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海南省三亚市××区,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辖区,故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