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3034号
原告:***,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26层26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郑州派遣人才有限公司、郑州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