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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设计院与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087号 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