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建筑设计院与宜兴市环发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3053号 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170058467H。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环发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宜兴市环发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