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8243号
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170058467H。
法定代表人:**,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办事处白庙村委会。
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办事处白庙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