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保332号
申请人资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资源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某某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资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联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某某联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资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PZDM20205222000000029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某某联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正清
书 记 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