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比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明鹏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15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沃俤,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福建省长乐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徐飞燕,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徐飞燕,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振瑞,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47号6层B座。
法定代表人:林振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上海比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二村61号3室。
法定代表人:黄依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林沃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徐飞燕因与被申请人林振瑞、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比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民终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沃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徐飞燕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沃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徐飞燕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沃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徐飞燕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娄威巍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