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月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5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B座30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月,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信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电信通公司无需向**月支付货款241.78万元。2.判令**月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判决违反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仅从合同形式上进行了审查,没有查清合同是否进行了实质履行、**月是否有履行能力、**月与其丈夫孙×胜怎么进行工作分工、是否提交了案涉合同所提及的相应服务等关键内容,对电信通公司提及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未给予任何回应,对电信通公司极不公平。2.一、二审判决没有全案审查,完全忽略对电信通公司有利的情节,对电信通公司显失公平。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月提交意见称,1.电信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2.原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晰,法律适用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的签订经过了0A办公系统审批流程并且最终加盖了电信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故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另,根据该协议的相关约定及电信通公司在《业务服务成果清单》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笔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也已经满足。故原判根据上述情形判令电信通公司向**月支付241.78万元合同款项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电信通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的主张缺乏充分法律依据,原判对电信通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电信通公司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稚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