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京0101行审3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执行人某电信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某电信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公积金中心作出×号责缴通知,责令某电信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职工朱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72482元。公积金中心于2023年6月26日将×号责缴通知邮寄送达某电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某电信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23年12月28日向某电信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该单位至今未给朱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72482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对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号责缴通知,某电信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号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现有证据,×号责缴通知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无明显不当。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在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缴纳公积金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申请执行×号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对被执行人某电信公司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