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3333号
原告:上海闵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闵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开庭进行审理。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旭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褚马懿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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