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8民初5377号
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420415A。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203H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308842427。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30.88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415.44元,由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翁源
书记员*悦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