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3480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578-582号。
代表人:叶冰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健,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514303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083号003幢(4-1)(4-2)B009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
被执行人: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377928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39-5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咸天伦。
被执行人: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6842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
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6433003)。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鹏。
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2N8N5R0)。住所地:安徽省贵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肖飞。
被执行人:陈银儿,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许逸飞,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陈立毅,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宋诏桥村鄞县。
被执行人:吕鹏,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宋诏桥村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陈银儿、许逸飞、陈立毅、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陈银儿、许逸飞、陈立毅、吕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141297.31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已多次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许逸飞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许逸飞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4161.62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