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恢14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MA282LLY8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1-126)室。
法定代表人:华宏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勤斌,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5143033L)。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华侨城明珠阁12C。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
被执行人: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10268426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
被执行人:许逸飞,女,1970年11月29日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陈立毅,女,1979年11月10日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吕鹏,男,1979年8月31日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许逸飞、陈立毅、吕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许逸飞、陈立毅、吕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12045733.3元及利息。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本案实现债权2655748.67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