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民初14647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6703480X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578-582号。
代表人:叶冰海,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健,该行员工。
被告: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5143033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083号003幢(4-1)(4-2)B009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金川路99号A4-405。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3779285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39-5号402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39-5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咸天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700796433003G)。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702MA2N8N5R01)。住所地:安徽贵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肖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10268426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金川路99号A4-405。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磊,公司员工。
被告:陈立毅,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金川路99号。
被告:吕鹏,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金川路99号。
被告:陈银儿,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金川路99号A4-405。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为与被告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园林公司)、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实业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亚池州管桩公司)、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亚池州钢管制造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公司)、陈立毅、吕鹏、陈银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法院要求明确后):1.被告世纪园林公司归还原告利息合计255608.8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之后复利以255608.8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收;2.被告天伦实业公司、金美亚池州管桩公司、金美亚池州钢管制造公司、银茂公司、陈立毅、吕鹏、陈银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世纪园林公司、银茂公司、天伦实业公司、金美亚池州管桩公司、金美亚池州钢管制造公司答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等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时间:2017年7月28日。
二、借款金额:被告世纪园林公司通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
三、借款用途:用于偿还19601160100428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
四、借款利率: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5.655%;借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计收罚息,罚息为借款利率上浮50%;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自欠息之日起按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借款交付:2017年7月28日。
六、还款方式及期限: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随本清,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7月25日。
七、担保情况:原告与被告天伦实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天伦实业公司对被告世纪园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与被告金美亚池州管桩公司、金美亚池州钢管制造公司、银茂公司、陈立毅、吕鹏、陈银儿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金美亚池州管桩公司、金美亚池州钢管制造公司、银茂公司、陈立毅、吕鹏、陈银儿各自在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保证额度有效期限内为原告与被告世纪园林公司之间发生的最高本金限额为5000000元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补充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用于偿还19601160100428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用途的贷款。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提前收回债务时,则视为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该项债务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八、还款情况:被告世纪园林公司未按约付息。
九、尚欠本息:截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世纪园林公司尚欠借款本金利息355608.8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利息计算清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世纪园林公司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借款已到期,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复利。被告金美亚池州管桩公司、金美亚池州钢管制造公司、银茂公司、陈立毅、吕鹏、陈银儿为涉案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世纪园林公司追偿。被告陈立毅、吕鹏、陈银儿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利息355608.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吕鹏、陈银儿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吕鹏、陈银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计3317元,由被告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吕鹏、陈银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