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执1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2076-2,住所地江**民安路**。
法定代表人:竺韵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143033,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华侨城明珠阁12C/div>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
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71511,住,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南工业新区4-1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张玉美。
被执行人:陈立毅,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宋诏桥村鄞县。
被执行人:陈肖飞,男,1958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68426,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div>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
被执行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61428,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
被执行人:陈银儿,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陈立毅、陈肖飞、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陈银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破产重整中,本案暂无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1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纪培福
审 判 员  陆昕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