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3民初4242号之三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罗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148080633G。住所地:台州市广场南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解塄钧,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王德平,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潘洪珠,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潘洪明,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解塄钧,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浙1003民初42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王德平、潘洪珠、潘洪明、***、解塄钧所有的共计4262637元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任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