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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02民初2156号 原告:李某,住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