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特340号
申请人: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撤回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19]第1149号裁决书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5元,由申请人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尚晓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