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9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侠,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胡 婧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