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9529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11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侠,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8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8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胡 婧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