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6662号
原告: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26号1幢1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东街甲2号院1、2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工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