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6450号
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99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子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综合楼18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