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2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204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3元,减半收取1746.5元,由上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