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2民初2120号之二
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巴乡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森公司)与被告云阳巴乡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美森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美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由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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