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云阳巴乡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2民初2120号之二 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巴乡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森公司)与被告云阳巴乡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美森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美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由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