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大东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大东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大东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490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