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83民催15号 申请人: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霞高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6429,票面金额人民币80000元,出票人东阳市华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收款人临安太湖源恒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