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002民初397号 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霞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5714076T(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经常居住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美森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美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美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黄山美森公司货款141722元及利息6731.8元(自2016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4月通过微信与黄山美森公司联系,向黄山美森公司购买木塑型材,货款共计251722元。黄山美森公司已按***要求将货物交付,但***仅支付110000元,尚欠141722元。2017年6月12日,***又通过微信向黄山美森公司购买材料,黄山美森公司要求***支付之前尚欠的货款,但***拒不支付。黄山美森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 ***未到庭,亦未出具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6年4月通过微信与黄山美森公司联系,向黄山美森公司购买木塑型材,货款共计251722元。黄山美森公司已按***要求将货物交付,但***仅支付110000元,尚欠141722元。2017年6月12日,***又通过微信向黄山美森公司购买材料,黄山美森公司要求***支付之前尚欠的货款,但***拒不支付。 上述事实有***(微信号:×××,昵称:**木业)与黄山美森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发货清单表、塑业运输交运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通过微信下单向黄山美森公司购买木塑型材,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黄山美森公司已按***的要求交付货物,***应及时支付货款。黄山美森公司与***通过微信确认货款共计251722元,***已支付110000元,尚欠141722元未付,故对黄山美森公司要求***支付尚欠货款1417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据黄山美森公司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17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172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2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29元(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