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707号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24843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黎星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合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95456974T,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亭耀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胡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合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05元,由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