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沈阳林特制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8749号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24843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黎星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林特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XN2KA77,住所地辽宁省沈阳新民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林特制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45元,由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