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568号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库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
被告:**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珍宝。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