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0016号 原告:文族明,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左安路东口路****ZB-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文族明与被告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恒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族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艺恒装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艺恒装饰公司立即支付我工程款3722357.78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72235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艺恒装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是北京京文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6年期间,北京京文装饰有限公司与艺恒装饰公司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依据上述合同,艺恒装饰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铁一路×号的北京世纪坛医院等多个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交北京京文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北京京文装饰有限公司即组织人员、设备、采购材料进行施工,并按约定内容完成了全部工作,上述工程现均已验收并投入使用。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艺恒装饰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还尚欠部分款项未付。2018年10月20日,北京京文装饰有限公司与我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意将针对艺恒装饰公司的5322357.78元债权转让给我。在我通知艺恒装饰公司后,其于2018年11月7日向我出具了欠条,承诺向我支付工程款5322357.78元。时至今日,艺恒装饰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60万元,尚欠3722357.78元未付,虽经我多次催要,但至今未能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艺恒装饰公司辩称,文族明起诉的事实属实,欠条内容及金额均属实,但双方合同及欠条中均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对文族明主张的利息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文族明是北京京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文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前后,京文装饰公司与艺恒装饰公司签订多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由京文装饰公司承包部分装修改造工程,所涉工程均已交付使用,且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分包合同中对于付款时间约定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额95%,剩余5%质保期满后全部付清。2018年10月20日,京文装饰公司与文族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京文装饰公司同意将对艺恒装饰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文族明,艺恒装饰公司将应付给京文装饰公司的工程款5322357.78元直接支付给文族明。 2018年11月7日,艺恒装饰公司向文族明出具《欠条》,确认艺恒装饰公司欠文族明工程款共计5322357.78元。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艺恒装饰公司陆续向文族明付款共计160万元。2019年8月22日,文族明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截至目前,艺恒装饰公司尚欠文族明工程款3722357.78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京文装饰公司将其对艺恒装饰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文族明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工程已过质保期,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艺恒装饰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文族明出具了《欠条》,其应当遵照履行。现艺恒装饰公司未足额支付《欠条》所示的工程款,文族明起诉要求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欠条》虽未明确付款时间,但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可知,在债权转让时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已经确定且已过质保期,艺恒装饰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截至文族明起诉,艺恒装饰公司仍未付清工程款,此时距离出具《欠条》已逾九月有余,文族明作为债权人要求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关于利息起算时间,考虑到艺恒装饰公司在2019年2月至7月期间陆续有付款行为,本院酌情确定文族明起诉日为利息起算时间,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息应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文族明工程款3722357.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372235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文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79元(文族明已预交18289元),由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