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通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惠通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申3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惠通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龚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承富,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惠通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惠通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廖新
审判员***
审判员卢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