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令狐文新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7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令狐文新,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复云,女,1931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安,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萍,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丁家滩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文梦野,总经理。
上诉人令狐文新因与被上诉人王复云、李泽安、李泽建、李金萍、李光成、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令狐文新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令狐文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书  记  员   贾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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