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田持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492号
原告: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丁家滩村村委会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57717548G。
法定代表人:文梦野,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5日,住址:新疆塔城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田持,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6日,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袁愈松,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1日,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明、李焱,四川展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田持、袁愈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提供工程所在地贵州省乌当法院的诉讼材料,原告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民事诉讼主体有权主张诉讼的权利,也有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万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 薇
书 记 员 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