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复云等与令狐文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6174号
原告:王复云,女,1931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该处。
原告:李泽安,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该处。
原告:李泽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该处。
原告:李金萍,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该处。
原告:李光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该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嘉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令狐文新,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丁家滩村村委会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57717548G。
法定代表人:文梦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芳,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光成、李金萍、李泽建、李泽安、王复云诉被告令狐文新、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 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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