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5351号
原告一:**1,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二:**2,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一:**,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四:北京鑫磊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被告五: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六: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鑫磊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路桥方舟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1与原告**2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1与原告**2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与原告**2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