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初字第2073号
原告*开明。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09206344。
法定代表人张杨,总经理。
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革镇永安街乙6号。
原告*开明与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龙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明诉称,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所属的京北项目部签订建筑物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所购木材用于其承建的京北新城三期工程,并约定了木材的规格、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供送了价值333244.80元的方木,但被告只陆续付款260000元,尚欠73244.80元未付,故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原告*开明与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京北项目部签订建筑物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所购木材用于被告承建的京北新城三期工程。此外合同还约定规格为4cm*7cm*3cm、4cm*7cm*4cm方木单价均为1900元/㎡,8cm*8cm*4cm的方木单价为1950元/㎡。被告指定的工地收料人员为王彩云。结算方式为每收货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一次,如不能按照约定付款,违约金按未付款部分日千分之三自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2年3月25日、2012年3月26日原告均向被告供送了价值109166.40元的方木,2012年4月8日供送了价值114912元的方木,以上共计方木款333244.80元。被告陆续付款260000元,至今仍欠73244.80元。
以上事实由建筑物资买卖合同、送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开明与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北项目部签订的建筑物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京北项目部隶属法人单位应按京北项目部签订的建筑物资买卖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原告*开明要求被告给付木材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开明主张违约金以买卖合同约定为依据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支持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开明木材款73244.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3244.8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5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俊红
审 判 员 徐湘江
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费立增